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4-重訴-82-202502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陳黃秀鳳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上揮等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二、四 、六、八項之請求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聲明第二、四、六、八 項之請求權(即訴訟標的),其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