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4-重訴-82-202502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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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陳黃秀鳳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上揮等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二、四 、六、八項之請求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聲明第二、四、六、八 項之請求權(即訴訟標的),其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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