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4-除-19-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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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柳美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周英明 合作金庫雙和分行 113年8月26日 150,000元 FA672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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