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4-除-22-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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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丁俊三 代 理 人 丁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3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2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4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3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5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4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6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5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7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6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8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007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9月10日 81,000元 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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