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4-除-3-2025011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伍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 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00911-0 1 1000 002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4353-8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