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V-114-除-33-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維夫拉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智民 代 理 人 游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翔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5月7日 1,386,525元 AM3068259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