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除-34-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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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鳳妹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店龜山郵局(板橋43支局)王伯群 板橋文化路郵局 112年4月7日 100,000元 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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