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V-114-除-37-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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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吳各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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