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4-除-38-2025030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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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進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4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進勇工程有限公司 張朝宗 新光銀行 新埔分行 112年8月31日 425,500元 C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