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除-42-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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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鄭匡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中國信託銀行二重埔分行 中國信託重新分行 112年9月14日 100,000元 HD0003468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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