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4-除-54-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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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何苡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何苡寧 滙豐銀行新板分行 113年4月20日 24,155元 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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