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4-除-6-2025022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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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通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欽 代 理 人 李瑞燦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 市○○區○○路00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博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君安 玉山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6月5日 4,830元 FA4916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