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4-除-69-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詹巧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 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1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維樑 101年12月18日 101年12月18日 300,000元 0000000 002 陳維樑 101年4月27日 101年4月27日 10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