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4-除-85-202503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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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丁俊三 代 理 人 丁景仁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 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10月10日 81,000元 AI0339336 002 婷婕美容有限公司 淡水信用合作社五股分社 113年11月10日 81,000元 AI0339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