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EM-113-板秩聲-24-20241231-1
字號
板秩聲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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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聲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盧昭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移送機關 即原處分機關民國113年1月8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21242號處 分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21242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於同年1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於同年2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是依上揭規定,異議人聲明異議至遲應於同年2月7日前為之,然依卷附之異議人提出之「行政訴願」狀上記載,異議人具狀時間為113年10月30日,顯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