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EM-113-板秩-199-20241030-2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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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9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游鎮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板橋簡易庭於民 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板秩字第199號裁定,其原本、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 應刪除。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 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中關於「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其中「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為誤寫贅載,惟此一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