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EM-113-板秩-204-20250317-2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0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胡景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3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1335770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8月21日17時35分 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在車號000-000號機車外送箱上張貼「詹昀臻欠債還錢聽經地義」討債字句且以一台擴音器持續大聲播放討債錄音,認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準用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另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於本院113年6月19日裁定前之113年5月18日 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諭知移送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40 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