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EM-113-板秩-218-20241021-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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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8286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藍鷹牌甲苯壹罐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9月13日12時30分許。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㈡現場查獲照片。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至扣案之藍鷹牌甲苯1罐,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併予宣告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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