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M-113-板秩-225-20241129-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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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施智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9月20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339024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智中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扣案之玩具槍1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8月19日下午7時2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電動水 槍),在馬路上遊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現場照片1張、扣案物品照片1 張。 (四)扣案玩具槍1把。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情,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衡酌其攜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故其所為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玩具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