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EM-113-板秩-236-20241030-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3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0月11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3003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1,00 0元。 扣案之甲苯1罐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 維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3日下午2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甲    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   ㈢扣案之強力膠(甲苯)1罐。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強力膠(甲苯)之事實,業經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上列證據可資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核其所為,係違反上述社維法第66條第1款之違序行為。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甲苯1罐,係供被移送人違反社維法行為所用之物, 且據被移送人自承係其自五金行所購入,爰依社維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併予宣告沒入。 五、爰依社維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 林宜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