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EM-113-板秩-250-20250225-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5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詹葳任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 年11月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8386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葳任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9時3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表示因主辦方於網路刊登職缺,其抵達現 場後主辦方無法讓其上工,而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密錄器錄影影像照片8張。 (三)密錄器錄影影片。 (四)對話紀錄。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因工作而與主辦方發生糾紛, 經員警勸離仍不願離去等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有現場錄影影片在卷可稽。被移送人固辯稱:其於小雞上工APP應徵職缺,到現場後主辦方卻說我自行取消而不讓我上工,才與對方發生糾紛云云,惟在法治社會,本應思以理性、和平方式排解糾紛或循司法途徑尋求協助,被移送人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通行之場所大聲滋擾,不願離開顯已擾及該處所之安寧秩序;且依據雙方對話紀錄,被移送人確實有於APP中表示無法前往上工,到場後主辦方亦當場表示可補償被移送人所受損失,惟被移送人仍藉故發揮,停留在活動現場大聲滋擾,以影響活動進行之方式對主辦方施壓,經警方到場勸阻仍不能停止,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是被移送人前揭所辯,難認可採。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動機、對於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性、前案紀錄所顯示之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