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EM-113-板秩-251-20241118-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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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王文雄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3年11 月7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686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文雄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11日15時24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職務報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及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畫 面截圖。   ㈢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把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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