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EM-113-板秩-251-20241118-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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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王文雄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3年11 月7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686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文雄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11日15時24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職務報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及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畫 面截圖。 ㈢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把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