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EM-113-板秩-254-20250103-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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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5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李俊宏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8395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宏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1月2日17時4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立安藥局)。  ㈢行為:被移送人前於上揭時、地,經該處店員勸離後,仍執 意不願離去,藉故滋擾公司行號。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被害人於警訊時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4幀可佐。  ㈣執行管束通知書。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被移送人雖否認有藉端滋擾等情;惟查,依報案人於警詢時所略述:「…被移送人於113年11月2日17時36分左右,進入其店內欲購買特定飲料,惟經伊解釋該店並無該產品後,被移送人即開始胡言亂語,並走進結帳台內,途中還講到要拿槍枝,經報案人勸離後仍不願離去,故遂而報警,且經員警到場後,多次勸離仍不願離去,後經員警實施管束。…」等語,有證人之指述、店內監視器影像截圖,及   執行管束通知書在卷可查。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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