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EM-113-板秩-255-20241206-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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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55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楊育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0月31日鐵警北分偵字第11300106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育昇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達大隊科技犯罪偵 查隊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查獲被移送人以暱稱「ticket909」在露天拍賣刊登「事先委託人力代搶代購周杰倫演唱會門票周杰倫『嘉年華』演唱會臺北大巨Jay門票」賣場,並表示票價多少都可以,復約定板橋車站以新臺幣7,000元交易國慶會門票(下稱系爭門票)2張。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故依法移請裁定。 二、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上開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準用之。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規定之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以行為人於最初購買遊樂票券時,即非為自用而購買,嗣有轉售圖利行為,作為處罰構成要件。 三、移送機關認為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款規定,無非係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對話紀錄截圖、露天拍賣刊登賣場等為主要論據,並有系爭門票扣案可證。惟查: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稱其係國慶晚宴門票開賣前,即他人( 即佯裝欲取得門票之員警)委託,經對方同意價格後,方去找票交付給他人等詞,足見係因他人同意以一定價格委託被移送人代為取得門票,被移送人始自行尋找門票交付委託人,核與一般大量購入熱門遊樂票券、再加價出售以牟取暴利者(即俗稱「黃牛」)之行為模式相異;何況,觀諸「中華民國113年國慶日」官方網站(2024nationalday.taipei/zh-tw)之索票辦法明載「線上索票為快速、精準、便利民眾取票,線上免費索票將於9月30日(一)中午12時開放,請至【udn售票網】完成索票流程。」等情,有上開網址列印資料在卷可參,則本件被移送人所取得系爭門票之方式既為「免費索票」而取得,更與本條款中明列「購買」之文義不符。  ㈡又查諸上開網址活動入場注意事項第14點明載「本活動免費 索票,嚴禁以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價轉售票券,經查證屬實,本府將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辦理及裁罰」,則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是否有更適之行政裁罰依據,而非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本條裁罰範疇,亦屬有疑。  ㈢是依卷內現有積極證據並無法證明被移送人因與他人約定價 格後受委託取得上開門票,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構成要件相符,自無從遽認被移送人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至扣案之上開門票亦非查禁物,自亦無從單獨宣告沒入,併予敘明。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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