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EM-113-板秩-277-20241220-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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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7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湯恆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2月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773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恆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玩具BB槍壹把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1月12日22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BB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關係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監視器翻拍照片。   ㈤扣案玩具BB槍1把。 三、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該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 項第3款所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違序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態度、違序動機、手段、過程、情節、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扣案玩具BB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所用之物 ,應依本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均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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