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EM-113-板秩-285-20241224-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8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788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28日下午6時45分。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甲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現場蒐證照片2張。 ㈢扣案之甲苯1罐。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甲苯,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 之自白、被移送人所有甲苯1罐、及現場照片在卷可憑,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甲苯1罐,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