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EM-113-板秩-6-20241021-2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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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郭昱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12月29日新北警樹裁字第11243687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21時57 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光明路與俊華街口,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開山刀、彈簧刀、鎮暴槍等各一把、瓦斯鋼瓶9個塑膠彈(未開封1包、已開封11顆),有危害安全之虞,認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款、第65條第1項第3款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準用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另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於本院113年6月19日裁定前之113年5月18日 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諭知移送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40 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