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EM-114-板秩-12-20250212-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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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思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1月8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452515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銘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19日。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5 ㈢行為:被移送人所經營之七彩虹有限公司利用網路拍賣平台 「樂天市場」,以商店名稱「良品舍」張貼廣告及販 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合金鋼伸縮甩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網路拍賣平台網頁擷圖。 ㈢內政部警政署署長陳情信箱文。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亦有明文。 四、查被移送人於上揭網路拍賣平台,以標題「…防身器材悍馬 自動彈簧棍加長版實心伸縮棒三節棍車載防身合法用品」所販售之商品,顯係屬行政院於95年5月30日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發布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規定警棍之規格為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鐵)質伸縮警棍之一種,經內政部81年4月29日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有上開網頁擷圖在卷可佐。被移送人未經許可,販賣、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警棍之行為,經人檢舉後,移送機關之員警通知到案而查獲等情,業據被移送人網路賣場網頁擷圖及被移送人坦承在卷,堪認屬實。被移送人既未依上開規定申請許可,自不得販賣、公然陳列上開查禁物,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販賣、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違序後態度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