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EM-114-板秩-14-20250214-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許承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1月1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438229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承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18分許,在新北市○○ 區○○街000號前,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現場蒐證照片1張。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42條前段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查被移送人於前開時地,吸食強力膠之違序行為,係警察機關獲報當場查獲,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逕行通知被移送人等情,有移送機關詢問筆錄在卷可憑。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手段、違反義務程度、上開違序所生危害,及被移送人年齡、智識、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