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EM-114-板秩-18-20250212-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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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凌榮富(歿)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2月4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43826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17時19分 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3段與篤行路口,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開山刀、摺疊刀等,有危害安全之虞,認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款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準用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於本院114年2月12日裁定前之114年1月6日 死亡,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資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諭知移送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