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EM-114-板秩-21-20250221-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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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陳濬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2月10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436765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濬荃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2月6日11時18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6樓(移送書誤載為新北 市○○區○○街00巷00號6樓)。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蒐證畫面。 ㈢含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個現場照片可佐。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 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