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EM-114-板秩-34-20250331-1
字號
板秩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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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方德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2月25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452641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德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3,00 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4年2月23日上午8時3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騎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強力膠之事實,業經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上列證據可資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動機、對於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