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EV-111-板簡-1438-20250224-6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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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鈺婷 張新發 林清 黃善衛 黃連捌 黃苗蒨 黃朝昇 顏連煇 林諺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9, 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