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EV-112-板小-4663-20241015-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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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6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劉淼超 被 告 蔡侑儒 許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被告姓名「許志偉」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志瑋」。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