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EV-112-板建簡-115-20241211-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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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15號 原 告 古月娥 訴訟代理人 鄭中和 被 告 翁永松 訴訟代理人 翁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以前, 有和解意願,為便於雙方和解及退還原告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