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EV-112-板建簡-124-20250120-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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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葉美芬 訴訟代理人 曾順輝 蔣宗翰律師 被 告 吳財貴 吳金芳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王榆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更正後之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 2,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