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EV-112-板建簡-13-20241112-1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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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卓碧華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莊慶華 訴訟代理人 莊子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 月12日宣判。惟因原告具狀表示同意本院提出之和解方案,請求再開辯論,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