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EV-112-板建簡-133-20241225-2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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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葉慶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馨儀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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