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EV-112-板建簡-148-20241021-2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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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楊美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雪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