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EV-112-板建簡-47-20241230-2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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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陳冠萍 陳福龍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元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誠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