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EV-112-板建簡-72-20241212-2
字號
板建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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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72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曹博淞 游偉萱 住○○市○○區○○○路○段00000號 00樓 相對人 即 被 告 陳麗雯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暨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同法第233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暨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