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EV-112-板簡更一-5-20250224-2

字號

板簡更一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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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滋林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251元(以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計算,計算式:1,849.55平方公尺×46,885元×112分之1 =774,2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7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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