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EV-112-板簡-2052-20250203-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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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52號 上 訴 人 賴芳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欣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8, 043元(計算式:上訴請求1,627,309元-原審判決569,266元=1,0 58,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3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 ,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為過失傷害罪之犯罪被害人,其依 民事訴訟程序向被上訴人即犯罪行為人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 費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有明文, 是上訴人因過失傷害犯罪造成之損害賠償部分提起上訴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應待本案確定後,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前述裁判費; 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機車維修費用,而原審判決未予核 准之990元部分,非屬前開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範圍,上訴人提起 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