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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EV-112-板簡-2204-20241016-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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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茂程 訴訟代理人 張勝翔 張惠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1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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