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EV-112-板簡-2375-20241209-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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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祥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 2,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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