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EV-112-板簡-2390-20241118-4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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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90號 原 告 潘宣樺 被 告 郭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的事實及理由,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關於如附表所示的部分記載屬於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被告抗辯」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一、此更正的欄位係「壹、程序事項:」欄位。 二、原判決漏未記載「被告抗辯」。 2 原告主張:詳見附件一所示的民事起訴狀(即本院卷第11-13頁)。 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詳見附件一所示的民事起訴狀(即本院卷第11-13頁),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一、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中關於「一、原告主張」之欄位。 二、漏未將原告更正後的聲明記載清楚。 3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一、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中第四大段之欄位。 二、漏未將原告更正後的聲明記載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