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EV-112-板簡-2577-20250225-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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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77號 上 訴 人 蔡定緯 陳宇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糠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忠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81,099元(計算式:1,269,529+34,075-22,5 05=1,281,09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89元(以提出上訴時計 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