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EV-112-板簡-2628-20241205-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28號 上訴人 李元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曼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2628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5萬1,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