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EV-112-板簡-2856-20241018-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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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56號 原 告 戴浩宇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張香、黃雅雪、黃婷葳、黃昭敏、黃昭華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