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EV-112-板簡-3179-20241114-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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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79號 原 告 凡音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雨辰 訴訟代理人 袁思穎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立律師 被 告 蕭青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舒華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黃衍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壹、程序事項:一、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 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被告抗辯」欄中關於 被告林蓬榮之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壹、程序事項: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 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 ,本件就「原告主張」、「被告抗辯」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 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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