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EV-112-板簡-3389-20241108-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389號 原 告 林心坭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顏佑剛 訴訟代理人 顏士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判決得引用當事人之書狀, 且可以該書狀為判決附件,本件就「原告主張」、「被告抗辯」欄部分,本判決即係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一所示的民事起訴狀所載(本院卷 第11-15頁),並聲明㈠、被告應偕同原告向監理機關將廠牌捷穎、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件機車)過戶登記予被告。㈡、被告應代原告清償本件機車之汽車燃料費新臺幣(下同)10,300元暨行政執行必要費用284元。 二、被告答辯:詳見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本院卷第127-131頁) 。 三、本院應審酌之事項(本院卷第169頁): ㈠、就本件機車,兩造間是否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即兩造是否 有約定上開機車由原告出名做為登記名義人,而實際所有人為被告? ㈡、若是,則原告是否已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㈢、若是,則原告請求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尚難認定兩造間確實就本件機車存有借名登記契約: 1、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 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主張有借名委任關係存在事實之原告,於被告未自認下,須就此項利己事實證明至使法院就其存在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已盡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行為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其先不能舉證,縱他方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該一方之請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67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兩造間就本件機車係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並提出 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汽燃費查詢單、牌照稅單、汽燃費積欠明細、本件機車違規紀錄查詢等資料為證,然依上開資料,根本無從判斷兩造間確實曾經有借名登記契約之合意,也難以觀察出本件機車是由被告占有使用,並因而產生系爭欠款,況占有使用的原因多端,例如親朋好友間將自己的車輛借予甚或租賃給他人使用,外觀上也是登記名義人與占有分離之狀況,故縱然本件機車確實如原告所述係由被告占有使用,但也不足以證明本件機車係被告購買後,因借名登記契約而將本件機車登記於原告名下。 3、基於以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本件機車存有借名登 記契約之事實尚有疑義,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開不利益,本院無從逕予認定原告主張屬實,即本院尚難認定兩造間確實就本件機車存有借名登記契約。 ㈡、既然本院無法認定兩造間確實就本件機車存有借名登記契約 ,當然也就不存在該契約是否已經終止之問題,原告基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而生之請求也不存在。 五、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本院判准其訴之聲明等 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